摘要

数据资源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新型生产要素,其中企业数据的经济价值更突出,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企业数据边界模糊,处在动态变化之中,因此不宜采用排他权的方式加以保护。与之相比,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采用行为规制模式研究设计企业数据保护规则具有合理性。理由在于,企业数据保护客体属性、保护价值取向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一致性,而行为规制模式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内也可找到类似设计,同时民法典也为新设知识产权类型留出了立法空间。与此同时,在设计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时,需要重点考虑利益平衡原则、促进流通与共享原则和场景化分析保护原则等。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