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对非现场执法做出原则性规定,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等自动化方式的应用也带来新的问题。通过对非现场执法两阶段的分析,筛选出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适用条件。而针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告知不及时,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被压缩,行政机关说明理由有待完善等问题,可从履行行政机关及时告知义务,强调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环节,强化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义务等方面对非现场执法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