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国家机关获得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地方立法权。在立法实践中合理运用有效测度这项权力,对于发挥地方立法的治理功能有重要意义。针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立法问题,以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信息为依据,对全国和陕西省两个层面的立法成果进行统计归纳,对该领域地方立法的实际效果完成初步评价和反思。这一探索的前提性思考,是对环境资源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和法理正当性进行理论层面的推演、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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