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70年承包期的确定是农村土地承包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极大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从物权法理论和现行法层面来看,林木所有权可以抵押,而林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抵押,但此次改革给予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力的政策支持,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其抵押也将逐步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