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中介人区分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做法缺乏正当性基础,其对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的界定也存在缺陷。保险实践证明,上述规定的适用有碍于现代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目标的实现,因而应借鉴国外最新立法,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不作区分,原则上一并视为保险人的代理人,但允许保险人举证推翻前述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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