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三次修改,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缩影,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走向科学化与正当化。40年来,刑事诉讼立法成就斐然,进步巨大,但仍存在不足之处。目前的法典条文数量仍然偏少,规定粗陋。从诉讼结构来看,尚未真正形成法院、控方、辩方的形态,法院的中立裁判者地位未获确认,未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追诉权流于行政化运行,辩方的诉讼地位未得到充分尊重,律师进行有效辩护面临障碍。展望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大幅扩充条文、完善内容,基于控诉、辩护、审判的诉讼构造建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体现控辩平等,彰显法院作为裁判主体的中立性与公正性,为公正审判提供充足的立法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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