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荔湾区龙津东路:598号、600号、602号、604号、606号、608号、610号、612号、614号、616号;芦排南:25号之三前座、25号之二、25号之一、23号、21号、19号、17号、15号、13号;都堂八巷: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邵堂九巷;2号;都堂北街;5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4年3月17日起至2005年3月5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业、办公、游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单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