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村民自治组织通过协议搬迁的方式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常见现象。围绕着协议搬迁的法律性质,司法实务界聚讼纷纭,协议搬迁的法律性质亟待厘清。通过实证考察和逻辑演绎发现,一方面,协议搬迁符合村民自治权的构成要素和本质属性,并未超出村民自治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协议搬迁不符合行政委托的受托主体条件和委托效果条件,且搬迁协议的缔约主体、缔约目的、缔约条件、缔约内容与行政协议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协议搬迁不属于行政行为。虽然协议搬迁在总体上并未超出自治的界限,但协议搬迁中也存在着指导行为、强拆行为和边缘行为等特殊行为,其中包含着非自治成分,应结合行政力量强弱、搬迁类型、被搬迁人权益保障等因素具体予以甄别。总体而言,协议搬迁在性质上属于控制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