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特殊性在于加害人的不确定性和责任的连带性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活动领域不断扩展,导致人们受到他人的活动带来的危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各类损害的发生不仅由一人造成,且常因多人的参与引发而又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因此为防止那些无辜的受害人在因非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受到侵害而又不能确知实际侵害人时无法获得救济而设定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我国,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模糊,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本文试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发展历史、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初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