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是现代环境法从危害控制迈向风险预防的关键制度,应当发挥其应有的规制功能与制度刚性。当前以项目单位自我承诺代替审批机关实质性审批、由事中事后监管代替事前规制为主要内容的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虚化隐匿了环评制度的预先规制功能,突破了现行环评法律体系的边界与范围。据此,须对环评告知承诺制的制度内容进行现实检视,重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预防规制的功能定位,并且结合比例原则与法制统一原则等基础性调控逻辑细致考量改革的法治边界,申明环评改革须严格按照法治方式开展。只有坚持依法改革思维和规范法学路径,环评改革方能行稳致远,实现预期改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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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