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是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增设了袭警罪。袭警罪的增设,回应了袭警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现实和严惩袭警犯罪的呼声,突出了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地位,同时也意味着暴力袭警行为正式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时代进入袭警罪独立规制的时代。在理解适用袭警罪时需要注意,其行为方式“暴力袭击”,应该解释为针对执法警察人身施加的有形强制力,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间接暴力,但不包括“软暴力”;其行为对象“人民警察”,应从职务而非身份的视角进行认定,依法行使职权的警务辅助人员,也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其限制条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应当进行适度地扩张解释,将依法处于与执行职务行为密切关联的状态也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其加重处罚条件,需要按同类解释原理认定兜底性手段,并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进行实质限缩。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暴力袭警过程中抢劫、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导致人民警察出现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罪名,应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的规则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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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