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式条款审查制度运行20余年来,司法实践对于其内涵有基本认定,但对于其规范逻辑、规范功能、体系关联的把握尚有欠缺,第40条效力审查规范的适用度和要件化程度低。司法解释侧重于第39条的说明义务审查,忽视了对效力审查标准的讨论,第40条的适用存在实务困境。以上问题在本次法典编撰中均受到立法者关注,《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对《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做了全面修正,增加了"合理性"审查标准,令第497条发挥"一般条款"的功能。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和类型化标准,在有任意法规范的情形中,系格式条款和任意性规范以及其中内在的正义性实质的偏离程度;在尚无任意法规范的情形中,则考量等值原则、风险控制、保险保障等因素,从而确定格式条款是否限制了依据合同本质所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决定格式条款效力。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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