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监察体制改革下,宪法赋予了监察委监察权,用留置措施代替了以往的"双规",完成了从党内监督到国家监察的转变。留置措施作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项制度,使得保障被留置人员的权益显得尤为突出。《监察法》中不少法条都有关于留置权适用的相关规定,例如43,44等法条,它们共同构成了监察法中实施留置措施过程对被留置人员权益保障的体系。虽然留置措施的新设相比以往的"双规"措施有了相当程度的进步,但由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间较长、较高封闭性的限制场所是留置措施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同时缺乏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使得留置措施对被留置人员的自由和权利的剥夺力度不低于刑事强制措施。因此,需要认识到留置制度适用中还存有一些缺陷与漏洞亟需完善,进而保障被留置人员的权益。

  • 单位
    山西大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