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我国,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时效规定的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从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即使在同一省份,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笔者认为,若劳动法规已有明文规定,各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统一适用,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