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执纪坚持纪法情理的贯通融合,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必然选择。"纪法情理"在监督执纪中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不同位阶动态融合的范式表达。实践中机械化、碎片化、非体系化理解和适用纪法规范,以及情理概念的模糊化和泛化运用,影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实现。为此,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要树立积极的纪法情理融合观,以实现依纪依法评价与教育挽救目的的有机衔接。在解释规范时,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有效弥合法律精英与社会大众在理解和适用纪法规范上的分歧;在行为评价上,探索纪法处置和裁量时的充分说理机制,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增加情理内容的确定性、类型性和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