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声誉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主导下的失信约束制度因其“成本小、见效快”的特点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由于缺乏上位法的限制,失信约束制度的价值在实践层面被充分挖掘,其适用范围由特定领域扩张至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失信约束制度以声誉不利和权利受限为主要威慑工具,过度扩张的适用范围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信用立法过程中宜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适度限缩,界定为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市场监管要求,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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