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84条在经济特区法规的基础上,新增了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两种法规类型。诚然,第84条对新法规类型的安排有待完善,但更应引起重视的是这三种法规类型已经形成规范意群,亟待在理论上提炼其特征,予以规范层面的回应。本文提出“创制性地方授权立法”这一概念,以期将三种法规类型予以统合,并选取授权路径与权限边界两个角度,对创制性地方授权立法这一规范意群的特征展开研讨。在完善授权路径方面,应在遵循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统一推进,并区分“决定授权”和“立法授权”两种不同的模式;在权限边界上,从宪法视角对“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受《立法法》第11条的限制”展开分析,认为二者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贯彻和延伸,进而提出“遵循宪法规定”才是创制性地方授权立法的权限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