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编纂中对实质担保观的引入,一方面丰富了担保规则的内容与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又可能导致担保规则射程不当扩张的体系效应,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民法典》第428条流质规范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428条的实然立场仍是流质条款无效,只不过运用“转换”法理将其转换为可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在双重担保观下这一规范射程扩张至“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传统形式担保观下《民法典》第428条的规范目的主要是防范变相高利贷及维护担保物权变价权的属性,而实质担保观下前述规范目的和效力“转换”未必成立,可能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对第428条流质规范的适用,需结合立法目的与当事人真实意思加以考察,特殊情形下还需考量诚信原则等法理念的限制。《民法典》第428条的射程应依“存在专业中间人”和“当事人真实意思”两种要素进行目的性限缩,抑制双重担保观体系效应造成的第428条射程泛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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