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蒙特利尔公约》前四种强制性的管辖权排除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为防止旅客因第五管辖权而"挑选法院",第五管辖权在公约起草的过程中就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留下了适用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对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作出了具体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某些障碍。我国法院应该遵守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第五管辖权中的适用条件,灵活运用最高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