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文将政府采购的货物采购划分为单一产品的采购和非单一产品的采购,着重讨论当采购的货物为单一产品时,不同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应如何处理;当采购的货物为非单一产品时,应如何合理地确定核心产品及其数量;当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为相同品牌时,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如何处理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情形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为此,本文将政府采购的货物采购划分为单一产品的采购和非单一产品的采购,并围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逐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