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不同层级的政府组织都发挥着"治理主体"的作用。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基层政府组织既能够传达上级部门的"上情",又了解基层群众的"民意",其"承上启下"的"社会治理"功能直接关系着"政府为民服务"形象的塑造。本文以无锡水秀社区居民楼"漏水"治理为例,探讨基层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如何"筛选"和界定"公共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有助于基层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避免权力"越位""错位""缺位",更好地把握人民群众的"民意需求",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