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1条第4款是由前半段隐含规定的"初犯免责"和后半段明文规定的"再犯不免责"共同组成的"初犯免责条款"。"再犯不免责"是对"初犯免责"的确认与重申,不是对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限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交纳罚款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已受行政处罚"是指客观上已经交纳了罚款,而与逃税者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处罚无关。虽然这些条件应当成就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但初犯免责条款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程序前置。初犯免责条款不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拟制型逃税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