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效辩护分为广义上的有效辩护与狭义上的有效辩护,前者主要指辩护权及其保障机制,包括立法、司法、律师职业文化等多个层面,联合国有关文件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欧洲学者提出了有效辩护的评估标准;后者属于美国法中的特殊制度安排,主要关注律师辩护的质量,并确立了律师有效辩护的行为标准和无效辩护的认定标准。在我国引入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的概念,首先需要正本清源。确立有效辩护的理念,有利于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在我国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加强刑事辩护功能时,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和有效辩护的评估标准,可以作为基本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律师有效辩护的行为标准进行规范。综合考虑我国的诉讼模式、律师辩护率、制度可行性等因素,在我国目前不宜通过建立无效辩护制度倒逼律师辩护质量的提高以及对被告人的权利进行救济。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