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45—1948年,上海民营轮船业通过民营船舶战时损失要求赔偿委员会向国民政府索取赔偿,实质上是对战时征用的一种事后追偿行为。索赔过程中,民营轮船业在与政府交涉的同时,对于赔偿船只的处理等后续问题亦有筹谋,并引发了内部关于"分营"与"合营"的讨论。政府对于民营轮船业索赔诉求的认可以及中美购船借款的签订,最终促成了赔偿协议的达成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