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使用行为是《商标法》中的基础概念,对商标使用行为独立性的不同认识直接导致产生了一些重要类案的不同裁判及学理中的争议观点。商标使用行为在商标侵权判断过程中不仅具有要件性,而且具有前置性。商标使用行为具有实质性,应当围绕《商标法》第48条展开教义学阐释,揭示商标使用中"商业性"和"识别性"的内在要素。商标使用行为具有要件性,应当以商标的本质属性及商标权的消极权属性为基础,探讨商标使用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意义,分析商标使用在《商标法》第57条和第13条商标侵权中的要件价值。通过剖析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正当使用抗辩三者的不同价值,阐述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结构中的前置地位。商标使用行为独立性的认识涉及商标的本质属性、商标权的性质和商标权的范围等基本问题,对科学裁判"定牌加工"和"关键词竞价排名"等案件具有较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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