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表示其服务的商标。在《商标法》同等看待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情况下,服务商标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了,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分歧。服务商标构成的特殊性在于其使用对象是服务。服务是为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服务的辅助行为附属于主要行为,在辅助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应视为在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服务商标使用的特殊性在于其只能附着于相关载体,必然需要跨类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目的进行实质性判断。就服务商标的保护而言,应正视服务及服务商标在地域范围上的突破,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应符合商业实践的发展,在处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纠纷时应综合认定服务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使用行为的正当性等各个因素,以合理保护服务商标并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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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