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赖原则在德、日刑法中具有深厚的理论、实践基础。我国借鉴该原则应以我国刑法为基准。以我国刑法第15条为视角,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应为否定结果预见义务、即刑法上的"应当预见",从而否定结果避免义务。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为:主观上应明知并确信该信赖的存在,客观上具有能从外部感知的信赖理由,还应注意其适用的例外与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