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采取专门法和商标法的双轨制模式。然而,双轨制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两种保护机制的协调。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十四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1]从《商标法》来看,涉及地理标志的规定主要是第十六条。该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