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适格原被告、证据规则、裁判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这将对立案、裁判、执行等环节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分析原解释在对适格被告、赔偿范围、判决内容等问题上的疏漏,解读新解释的特色亮点,并建议检察机关应发挥“一手托两家”的优势,既要对生效裁判立案、审理和裁判等环节进行审查,也要关注生效赔偿裁判的执行情况,以能动检察参与诉源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