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出台标志着大数据的应用将从市场领域延伸到社会的其他领域。此种延伸意味着经验科学在道德领域的又一次拓展。然而,在康德祛除经验性因素以便维护道德法则普遍必然性的背景之下,这一拓展的合法性不免受到质疑。此种质疑的合法性又必须在康德之后的道德科学的思想史中予以展开。在这一思想史中,涂尔干与韦伯分别重新阐述了经验科学与道德科学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分别构建了各自的道德科学。与其对大数据应用于道德领域采取全盘否定或全盘接受的态度,不如效仿康德,进行仔细的划界。于是,本文基于三位思想家对于道德科学的构建,期望阐明大数据用于构建道德科学的权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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