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需经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但事实上大数据时代下同意规则既无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实质性帮助,又会制约数据价值开发。欧盟与美国的数据、隐私立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史上的重要环节,欧盟偏重个人数据保护而美国偏重个人数据利用,但二者都认同场景与风险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引下,建议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个人信息类型化为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限定同意规则的适用范围,仅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需经数据主体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