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只从上述文件看,“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这一规定过于宽泛,“清算单位”的确定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在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