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误解澄清与理性选择

作者:卢天鸿
来源: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41(02): 41-46.
DOI:10.19327/j.cnki.zuaxb.1009-1750.2022.02.006

摘要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曾经进行得如火如荼,但仔细考察,则会发现双方的观点差异甚微。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均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均采纳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均受文义解释的约束且拒绝类推解释。双方在不同层面进行论战,存在诸多误解。应走出这种无意义的争论,认识到解释结论的差异源于每个解释者的信念体系和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的不同。这种差异在疑难案件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是刑法解释无法克服的,应诉诸刑法论证加以解决。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哲学根基有所不同,解决具体案件的思路也存在差异。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仅采用刑法解释就可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不必再动用刑法论证;而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应结合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方法,运用主体间性思维解决刑法适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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