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遗嘱信托制度,是对现实需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回应,具有现实意义和宣示意义。然而单薄的条文规定在实际适用中会存在法律冲突或解释不足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及立法完善加以解决。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明确界定遗嘱信托概念,将它与遗嘱及普通的财产信托区分开来,以更好地在实践中加以判别;在现行法的冲突问题中应着重关注遗嘱信托的成立和生效、遗嘱信托财产性质的认定及财产移转等问题;针对当前法律规定所缺失的关于受托人的选任和确定及遗嘱信托监察人制度,未来应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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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