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陈波教授撰文提出,司法审判的原则应当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舒国滢教授和笔者对此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陈波教授的主张与法律推理的模型不一致;其证据定义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用法;他夸大了事实"撒谎"的可能,忽视了求真的重要性。陈波教授在回应中指出,他与我们所使用的"事实"与"证据"的概念并不相同,且他并非主张"客观真相"不重要,而只是强调程序正义才是最好的实现途径,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