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维稳"型体制和社会缓冲阶层断裂的影响下,政府单一治理社会矛盾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亟需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中来。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充当"预防员""传声筒""协调者"的角色。虽然广西社会组织在矛盾化解中通过深入基层调解、慈善救助、提供利益诉求平台等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政府工具使用不当、社会组织活力低下、配套政策不完善、公信力不足等问题造成社会组织在化解矛盾中功效弱化。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需要组合运用政府工具、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加强激励引导、培养专业化治理水准、丰富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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