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第2款在借鉴国际通行等值没收做法和吸收相关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于法律层面确立了“等值追缴及没收”规则,旨在避免追缴、没收目的落空。然而,此规则虽然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司法适用要求,但是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高。这主要缘于本规则的规定过于抽象而带来适用虚化现象。为此,需要从效力范围和适用条件方面予以优化适用,包括厘清“等值追缴及没收”规则的案件效力、主体效力、对象效力和时间效力,以及明确“等值追缴及没收”规则的前提条件、限度条件、证据条件和裁量条件。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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