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这种介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新型的共同诉讼形态,主张我国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导入和确认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这不仅是适应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实体法不断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丰富和完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内容和体系,适应司法实践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需要,更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弱化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限,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深化发展和制度转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