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终极价值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是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应有之义。人权的实现、发展和保障状况,是衡量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质量、水平的重要尺度。由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来评价本国人权状况,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来源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政治特质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要求。国家治理效能是决定人权保障水平的核心因素之一。评价人权状况至少应从全面性维度、公正性维度、科学性维度、可比性维度等方面展开。人的价值性和目的性、国家治理的正义性与合理性决定了评价人权状况和水平的依据是人民的满意度。这一命题在理论价值和实践意蕴上,对于解决国际人权话语秩序的公平性、正义性与合理性问题,对于全球人权规范治理,促进全球人权治理的包容性发展具有积极的“公理”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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