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实践中存在着与现行办案模式不匹配、助理与法官配比设计不周全、助理充任书记员易架空制度目的、全部到基层法院入额有违契约精神且缺乏配套制度、入职门槛高成长慢、晋升渠道不畅通、主要精力难以投入工作等问题。必须立足我国法院的客观情况,转变传统思维,借鉴国(境)外经验,正视法官助理个体需求,修正不合理制度,切实发挥法官助理的应有功能,巩固司法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