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通知》,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