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需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司法鉴定人对其所作鉴定意见作以充分说明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有利于刑诉法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及实践工作中尚且存在一些缺陷,基于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分别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