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宪法语境中,舆论监督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人民主权,一方面是公民权利。但是由于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张力,舆论监督的规范性含义一直存在局限。本文认为,应当引入哈贝马斯的话语商谈理论,把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辩证地统一起来,重构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基础,这样才能成功地在中国宪法语境中建构舆论监督的规范性含义。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舆论监督的运作机制是强调公众与国家对话、沟通的"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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