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规定不相同,前者的处罚明显轻于后者,存在刑罚设置失衡的问题。基于理论、理念、实践三方面依据,加重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是贯彻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还应当完善刑种设置,重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