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保险行业在我国已经发展了30多年,但仍属于新兴行业,如何优化保险产品构成、防范保险行业风险,促使保险公司回归到为国家、企业和家庭提供风险保障的本质轨道上来,仍是当前保险相关制度改革的重点。如何更好地监控保险行业的风险、维护保险行业的稳定繁荣发展,一直是保险会计准则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改革的目标,只有两者有效协调才能够防范保险行业的风险。基于保险会计准则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相关理论,并以光大永明保险公司为例,结合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三支柱的整体框架,对保险会计准则与保险监管体系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与保险会计准则如何协调的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 单位
    郑州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