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21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2],随后浙江省于2021年7月30日修正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3],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除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定义了“四种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五种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使检验检测机构明确必须严守的行业底线。

  • 单位
    德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