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论文从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角度出发,对我国矿业特有税费的主要组成部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名称、定位、征收目的、税费计征方式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两者的名称均与定位和征收目的存在法理上的冲突和不合理之处,而且计征方式的设计不合理也导致原设置目的无法实现。借鉴国外矿业特有税费体制和前人研究成果,研究提出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均以储量为计征基础,扩大不同资源间税(费)率以起到调节级差收益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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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华北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