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期刊出版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包含出版权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和出版承揽法律关系。作者费用应该适用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及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而不应该适用著作权法对作者报酬的保护性规定。学术期刊出版承揽法律关系中,如果作者不承担部分费用,出版者、作者的利益将严重失衡,这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学术期刊作者费用的存在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作者费用收取还涉及作者、政府定价主体、出版者三者之间的价格行政法律关系,定价主体制定作者费用收取标准应当遵循学术性原则、部分补偿出版成本原则、区别对待原则、通过程序控制收费权力的原则。出版者收取作者费用所涉不正当收费行为有不公开收费、歧视性收费等多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