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刑法第277条规定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但对于环境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并无规定,现行刑法设立环境犯罪是站在生态中心论上,以环保为出发点,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在法律范围内和环境犯罪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