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有利于实现公平、提高破产效率,能够促进重整制度目标和价值的实现,是对常规破产程序的重要补充。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已成为我国破产案件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合并破产问题并未作出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仍在制定过程中,仅2018年3月出台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部分就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正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属框架性规定。由于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复杂性,破产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程序启动方式、合并申请审查、管理人选任、程序期限起算点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针对实质合并案件中处理各关联企业事务的程序期限起算点这一问题,对实践中存在的多种观点及处理意见进行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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